2001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予以废止。
2023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予以废止[2] 。
第158号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机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消防产品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消防产品使用、维护维修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封样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负责本省消防产品的研发指导工作。
第六条 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