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仅论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内涵,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实践中的难度和确立该原则的途径一一进行了论述。[1][2]
彭伶,生于重庆万州。199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至1996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至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发表《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比较研究》、《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一审程序中对被害人的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下的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英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机制的特色与借鉴》、《收容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合著)、《论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参与撰写《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诉讼法学卷》、《信息公开立法》(执行主编),并发表译文、随笔多篇。[2]
前言
第1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产生与早期发展
第一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在欧洲大陆和英国的产生
一、起源之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起源于英国普通法还是欧洲普通法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产生的背景
三、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起源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
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确立
第二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美国的历史
一、美国早期刑事诉讼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第2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
第一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各国的确立和发展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国际文件中的确立和国际法实践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国际文件中的确立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国际法实践: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
第三节 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限制
一、英国对该特权的限制
二、美国第五修正案特权现象和《特别军事法庭法案》引发的思考
第3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二、对理论基础的质疑
第4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