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②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固定工与临时工
在中国,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乃至民营企业中,有大量的临时工,往往拿着偏少的工资,享受着偏低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他们没有与用工单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而是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而来,成为所在单位的“二等公民”。[1] 垄断行业里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编人员或者说垄断企业的底层职工。又被称为“垄奴”就是干的多,拿的少,如果干的多,拿的多,心理至少平衡,像那些临时工、合同工,干的活是正式人员的好几倍之多,但薪水却是几分之一,委实可怜。
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同时,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工资低、无升工、年奖)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辞退方便的条件,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
古代的执法工作一般由衙役们来做。但是朝廷有名额限制,每个衙门正经编制是固定的。但是事情还是要办,所以就出现了帮役和白役,这些人没有编制,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的临时工。[2] 清代的编制则是按照《服役全书》规定,一般州县大致就数十到一百人,大县则有上千至数千人。到后来皇帝下诏书,编制衙役不够用,各地方官府也可自行增雇。清朝时全国地方吏役人数当在两百万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白役”,即临时工。[3]
1950年2月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上海市私营企业雇佣临时工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业不是长期的连续性的工作,可以直接雇佣临时工,但雇佣临时工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工的20%。临时工每期工作以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而资方仍继续该项生产经营者应改为正式工。
1956年秋冬,波兰和匈牙利出现工人罢工、游行示威和骚乱事件,国内也受到巨大冲击。1956年到1957年,全国有一万多工人罢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提出,“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似事件,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共有一万多工人罢工,一万多学生罢课。”参加罢工的工人,大部分都是周边劳动者,即临时工和合同工。
195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现象的通知》,规定现有的和新招的临时工都不能转为正式工。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65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禁止了企业、单位私自招收流入农民。对于作为临时工的农民的招用,要求通过农业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