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或“道德”之谓(Ethics or Morality),在中文与西文中均可作两个层面上的解释,即:内在的价值理想或者外在的行为规范。而在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实际碰撞中,由于“至简、至圆”、“阴助教化”的本土传统之引导,这两个层面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就其总体情况而言,行为规范意义上的 “伦理化”或者“道德化”始终是汉语基督教的主要路向。这种“单向度”的阐释框架,使“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督教所应当包含的伦理资源之间,常常存有一定程度的错位。不解决这一问题,基督教伦理便无法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实现其潜在的可能性。[1]
伦理道德是一种规范
尧新瑜在《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撰文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二者长期处于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状态,导致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顺”。作者通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以词源学为基础的三重比较:汉语言文化中的比较、英语文化中的比较、中西文化中的比较,进而得出结论。
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既有自我的要求,又受社会的政治、法律、伦理的支配和约束。为了使人真正成为人,社会成为真正的理性社会,就必须有道德的自觉规范。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重要手段,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人们的行为规范内容。
本专题包括四个主要内容:伦理规范与道德传统、品德与自律、诚信与德行,以及民事行为与法律规范。
本专题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道德传统与伦理规范的学习,对品德与自律、诚信与德行、民事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知识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了解道德品质和民事法律,引导学生自觉锤炼道德品质、恪守德行规范。
重点和难点是品德的特征、个体德行由他律到自律、诚信的当代价值、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本专题的教学要求是以道德、伦理与法律相结合,探讨社会的德行规范。
总的来说,本节主要阐述了道德和伦理的含义、范畴、道德与伦理的异同;应用伦理学及其分类;中西方论理渊源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本节介绍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指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从本质而言,是关于人性、人伦关系及结构等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概括。伦理与道德是有着显著区别的两个概念,伦理范畴侧重于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规则,道德范畴侧重于反映道德活动或道德活动主体自身行为的应当;伦理是客观法,是他律的,道德是主观法,是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