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9年通过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其中对保质期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新标准中对保质期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就必须对食品的贮藏和流通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通过食品保质期,消费者可以了解所购产品的质量状况,生产商可以指定正确的流通途径和销售模式。食品保质期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是有效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信息要素,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质量的不可或缺的契约凭证;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各级监督机构在执法时的重要法律依据。[5]
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规范标注保质期。并非所有的食品都存在保质期。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亦提及了“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3条“标示内容的豁免”中亦规定:“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由于保质期是由厂家根据生产的食品特性、加速实验或测试结果进行确定,在生产时即能对某种食品是否存在保质期及保质期的长短进行明确。故在食品流通时,凡是未豁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3]
《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
1、范围
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T/CNFIA 001-2017《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适用于食品终产品的保质期、食品配料的保质期和生产推荐使用期、食品半成品的生产推荐使用期。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一般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加工的产品。[4]
2、通用要求
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确定,食品经营企业应遵循食品生产企业确定的保质期进行食品经营活动。保质期内食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保质期应根据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车间环境条件,预期的使用方式和货架形式,贮存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或贮存环境参数不同的相同食品,可规定不同的保质期。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保质期确定程序,科学确定食品的保质期。鼓励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验证。保质期的确定和验证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宜包括食品、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基本信息,保质期确定和验证的方法,判定标准,试验情况,相关数据和分析过程以及结论等信息。可规定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生产推荐使用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