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巴顿橡树园会议被分为两个阶段举行。会议上,美、英、苏对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该享有否决权这一总的原则并无异议。但英国主张,如果一个大国是争端当事国时,它就不应该享有否决权,美国支持该意见。苏联则明确表示反对。苏联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取消否决权,它坚持在安理会中的绝对否决权。在这次会议上这个争论并没有解决。会议作出决议: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力在安全理事会,中、美、英、苏以及“于相当时期后”的法国应在安理会拥有常任理事国席位,并对安理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
关于苏联主张的绝对否决权的问题最终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得到了解决。在这次会议上,由于苏联坚持自己的绝对否决权,美英为使这个新的国际组织不至流产,向苏联承诺:新国际组织的权力不得用来反对三大国,苏联在得到明确和肯定的答复之后,遂接受美国的方案,此即“大国一致原则”,又称之为“雅尔塔公式”。“雅尔塔公式”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的规定是:1、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2、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应以七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3、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但对于争端的和平解决和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按照这一公式,安理会通过除程序性之外的实质性决议时,必须贯彻“大国一致原则”,换句话说,大国在实质性问题上享有否决权。
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成立大会在旧金山隆重召开。旧金山会议在制定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就安理会的权限和否决权发生了争论。1945年6月7日,美中苏英四个发起国发表了《四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关于安全理事会投票程序的声明》,阐述了它们对“雅尔塔公式”的解释,强调了规定否决权的理由,即既然常任理事国负有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那么就不可能期望一个常任理事国轻易承诺按照一项其所不同意的决议而担负起行动的义务。同时,声明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即大国不会任意行使否决权干扰安理会的活动,否决权不得用于阻止对争端的自由讨论,而当安理会有所行动时,就要运用“大国一致”原则,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法国随后也加入了这项声明。
许多国家都对否决权的存在合理性或使用提出了怀疑,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归纳各国对于否决权改革方案,大致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