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代被定于一尊,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哲学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至隋唐时代,以“援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援礼入法”的精神。
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中国古代的成文法都按照法家的精神制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汉初。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对此,司马谈在《六家要指》中批评说:“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汉文帝时,贾谊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在于“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据此提出行仁义的建议。但“好刑名之言”的文帝没有接受。汉武帝“独尊儒术”后,立法思想开始向礼法结合、刑德并用的方向发展。当时有许多官员不以法律为依据,直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的事例来断案判刑,称为“《春秋》决狱”。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依据儒家经义系统地修订法律。至隋唐时期,以《唐律疏议》为标志,中华法系“援礼入法”、“礼法合一”的特征基本成型。
北齐法律将十类“犯上作乱”的罪行作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隋朝略作增损后,正式以“十恶”的罪名订入法典。后经唐入清,相沿未改。所谓“十恶”为:“谋反”,图谋危害国家;“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宫阙;“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杀丈夫及家庭尊长;“不道”,以残忍手段杀人、害人;“大不敬”,偷盗皇室祭器和御用物品,因失误危及君主安全等;“不孝”,咒骂或弃养父母、尊长;“不睦”,殴、杀近亲尊长;“不义”,属员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士兵杀军官等;“内乱”,家族内乱伦。“八议”的名称始于汉代,三国时魏国正式订入法典,后沿用至清。“八议”的对象为:“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对朝廷有大功勋者;“议贵”,达官显贵;“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者;“议宾”,前朝君主和宗室。
“援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制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为“十恶”,视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罪恶。“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晚辈侵害长辈,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可见,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与“援礼入法”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