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经济发展对熟练技术人才的需求还有相当距离,为促进职业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要使初中毕业生的50%~70%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培训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例全国平均在60%左右。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着办学经费短缺,经费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国家对职业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都有增长,但还不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对于多数学校,国家的财政投入只能维持人头费支出,校舍紧缺,设备不足问题非常突出。所以,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尤其是鼓励企业办职业教育,许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表明,办好职业教育,除了依靠政府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职业教育法规定。
什么人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国的职业教育还比较落后,与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距离。中国的职业教育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虽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每年都有增加,但还不能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要,仅靠政府举办职业教育还不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有: 职业技术学校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企业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该企业职工或拟录用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