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组建莱芜市无线电管理局[1] (同时挂“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莱芜管理处”牌子),副处级规格,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行政管理职能,承办全市除军队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审查全市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核发电台执照,负责全市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研究拟订我市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管理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的建设布局和台址,只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三)协调处理本市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纠纷事宜。
(四)负责全市无线电监测工作。
(五)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频率资源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七)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挂稽查科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及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按规定收取无线电管理费;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机关党群工作,编发《无线电管理简报》。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负责无线电管理的行政上诉工作。
二、频率台站管理科
负责全市无限的频率、呼号的规划和支配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申请,负责新建无线电台(站)的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无线电台(站)的验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