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在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双重属性:
附属文件:多数作为主条约的补充,例如《海牙公约》补充议定书扩展劫机犯罪定义[5]
独立条约:部分议定书自成体系,如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协定书》[3]
贸易领域: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2017年)新增电子商务章节,零关税覆盖率达98%[4];2024年中秘升级议定书增设全球供应链合作条款[7]
环境保护:《京都议定书》(1997年)设定碳排放限额,但明确不创设排放权[6]
航空安全:2023年生效的《北京议定书》将威胁劫机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覆盖47个国家[8]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治理中,议定书可成为司法审查依据。如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规定,行政决定需遵循"法律-法规-议定书"的效力层级[1] 。
引渡条约等法律文件常规定以议定书形式进行修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允许通过议定书调整引渡程序细则[2] 。2023年《北京议定书》增设法律实体责任条款,强化国际司法协作[5] 。
部分议定书具有特定生效条件,如《北京议定书》需缔约国递交批准书后生效,中国于2023年10月完成该程序[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