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规划设计成果技术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含各行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城市道路和市政管线)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现场踏勘;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成果的规划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对本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已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在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前或者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前,出具规划行政技术鉴定意见。
(六)负责并指导小城镇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备案;指导并参与县(市)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勘察测量工作及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及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工作,维护管理各类测量标志。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管理。
(九)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市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文秘、信访、档案、劳动工资、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建设、宣传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总工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规划的方针、政策,拟定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主持研究分析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发展中的宏观问题;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审核、报批工作;具体指导其它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并按规定组织和负责评审、报批工作;参与规划设计成果及大型、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局技术资料和自动化办公系统的管理及城市规划信息基础资料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负责规划专项编制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