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寻罢。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三人,寻亦罢。
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吏员出身不得为科道官。《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申谕吏部,著为令。
永乐以后,对御史和给事中的人选要求越来越严格。一般来说,年龄要在30~50岁之间,过于年轻者缺乏办事经验,年龄过大则没有朝气。宣德时定,新科进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时定进士必须历任三年以上、弘治时定举人出身的教官必须[6] 历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众才能出任科道官。
基于前代经验,鉴于现实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虽然二者系统不同,但地位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官”,也称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固又统称为“言官”。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
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