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共知"由"人""所""共""知"四字构成,其中"所"表示被动关系,"共"强调范围普遍性,整体语义为"被所有人共同知晓"。该成语属于中性表达,不带有褒贬色彩[1] [2] 。根据《中华成语大词典》第440页记载,其基本释义为"形容大家都清楚明白"。
该成语的文献原型可追溯至朱熹《朱子全书·封建》:"而于古今之变,利害之实,人所共知而易见者,亦复乖戾如此"。此处的"人所共知"与"易见"形成递进关系,强调事物认知的显见性[1] 。在宋代典籍中,这种用法已显现出现代成语的完整结构特征。
作为主谓短语固化而成的成语,其语法应用呈现以下特征:
作宾语:用于判断句末尾,如"熊猫是中国的国宝,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1]
作定语:修饰具体事物,如"人所共知的事实不容篡改"[1]
主谓结构:可独立构成分句,如"人所共知,吸烟有害健康"[1]
近义成语群包含三个层面:
认知广度:尽人皆知、无人不晓[1]
传播深度:家喻户晓、妇孺皆知[1]
事实公认:有目共睹、不言而喻[2]
反义表达则包含:
信息隐匿型:秘而不宣、讳莫如深
认知障碍型:高深莫测、玄之又玄[1]
在汉语实践中,该成语常见于以下语境:
法律文书:"被告人所犯罪行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证据链条完整"(作定语)
学术论述:"地球绕太阳公转的规律早已人所共知"(作宾语)[1][2]
日常交际:"酒后驾车的危害人所共知,切莫心存侥幸"(独立分句)
特殊用法中可与"之"构成同位结构,如"奥运精神之人所共知"。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该成语对应英语表达"be common knowledge"或"It's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