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5] ,具有三项核心特征:
临时性:案件审结后自动解散,实行"一案一庭"制度[1][3]
独立性: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专业性:仲裁员需通过法定资格考核,具备专业领域知识与实践经验[5]
仲裁庭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书需当庭宣读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1] [2] 。
合议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2] :
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
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 [5] ,但需满足六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等)。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