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卷《论神》中作者阐述了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他指出,神或自然是唯一的实体,思维和广延是它的两个属性,一切物理现象和精神现象都是表现实体属性的样式。
第2卷《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主要阐明唯理论的认识论。他把知识分为3种:第1种是由感觉和记忆得来的,称之为意见或想象;第2种是由推理得来的,称之为理性;第3种是直观知识。他认为第1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2和第3种知识则必然是真的。特别是第3种知识,在斯宾诺莎看来,是以神的观念为直接原因的,可以使人的心灵得到最高的满足,使人达到最理想的境界。
第3卷《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第4卷《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是他的哲学体系的心理学部分,与他的认识论、伦理学紧密相联系。他把情感分为主动的和被动的,认为被动情感是与第1种知识联系在一起的。人在被动情感支配下,就处在一种被奴役的状态。第2种和第3种知识则可以克制被动情感,使人摆脱受奴役的状态。
第5卷《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比较集中地论述了他的哲学,特别是伦理学所要达到的目标及其途径:通过理智克制情感对人的奴役而达到自由,进而达到对神的理智的爱。
《伦理学》是用几何学方法论述的。全书的每一卷都首先为最主要的哲学范畴制定定义,把一些最根本的哲学观点作为公理或公设提出来,然后根据它们对作为定理的比较具体的哲学观点进行证明。有时把一些与定理相近的哲学观点作为系定理提出来,更具体的哲学观点则放在附释里加以说明。[2]
斯宾诺莎生活于17世纪欧洲最早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荷兰。作为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哲学家他意识到,为建立稳定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需要壮大经济、政治力量,也还需要有一种“适当的社会秩序”,包括拜中能为人们所遵循和向往的伦理规范和自由理想。他曾说过,“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于是他便奋力地著作《伦理学》,该书从理论下阐释了自由概念,以适应社会的这种根本要求。[4]
实现自由的条件
在《伦理学》这本中,斯宾诺莎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什么是人的自由:
(一)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而言,自由就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自然有着普遍的规律,而人并不是无所作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作为人的一种认识能力,是人所特有的。人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认知方式可以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知识,把外在的必然性转化成人内在的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去认识和改造自然,这是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