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兴安县委员会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35号),设立兴安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林业行政的职能工作部门。
兴安县林业局副局长:张琼[2]
(一)取消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入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一)兴安县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林业管理的规章、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兴安县林业局编制全县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及林业项目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项目、基础建设。
(三)兴安县林业局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木、竹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等林政管理工作。
(四)兴安县林业局主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指导、检查全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兴安县林业局联合相关部门管理全县林业公安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负责调处山林纠纷。
(六)兴安县林业局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封山育林、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七)兴安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能源建设、集体林场宏观管理和林业基金、林业专项贷款管理工作。
(八)兴安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县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九)兴安县林业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兴安县林业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兴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局的政务工作;负责全局文件的拟写、文秘、文印、信息、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工作和本局会议组织、筹备工作;协助其他股室召开好业务工作会议;负责林业工作的宣传报道、局人事考核任免的落实协调、劳动调配、工资福利、职称职教、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协助、配合局领导开展纪检、监督工作。
(二)兴安县林业局林政股
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销售制度及林地使用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及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和规范林地管理、林地流转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保护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开展森林各类调查、规划,对森林资源数据进行动态监测、统计管理,为制订林业长远规划和经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兴安县林业局营林森防股
规划、组织全县国土绿化、造林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造林技术指导;组织规划、设计全县森林主伐、间伐;推广林业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依照《种子法》管理全县森林苗木及种子;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制订全县森防计划,组织森防药物及器械,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开展全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