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近代以前快乐杀人并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贫穷。人类三大欲望(睡眠欲、食欲、性欲)有分先后:未满足睡眠欲就欠缺食欲,未满足食欲就欠缺性欲。因为要先确保生存,性欲只能排次,故此直到近代以前的国家与及贫穷的国家基本上都不会产生快乐杀人事件。战争后某些人心灵上,因要填满近代生活与战争带来的落差,会采取杀人埋尸等手段,这种情况会看来跟普通犯罪类似。
一般而言,快乐杀人事件的始祖被认为是19世纪末期伦敦贫民街发生的开膛手杰克。在此之后还有在英国发生。但是大量发生快乐杀人事件则主要在越南战争中期以后的先进国,尤其是在美国。
但是这也不代表近代以前完全没有发生快乐杀人事件。南北朝刘宋的后废帝,常常亲手杀人,并常到街巷中扰民,杀人成瘾;一日不杀人,就闷闷不乐。除此以外,尚有商朝的纣王和东吴的孙皓等嗜好快乐杀人还有拷问的君主。他们每一个都手握权力或者身为贵族。
1、狭义的快乐杀人。因破坏被害者而获得性欲的满足,破坏行为是性交的代偿,不能进行性交的典型类型;
2、杀人和损坏尸体是增强性感的性欲过多类型;
3、看到被害者的苦闷得到性的满足的嗜好苦痛性的快乐杀人者。
当物欲得到满足以后,精神却处于空虚状态下会比较容易发生快乐杀人事件,故此在先进国比较容易发生。在嗜好层面上,多数快乐杀人犯见到虐打的影像都会得到性欲层面的快感,甚或射精。本来不少有这类异常嗜好的人只须要看看暴力影像就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但快乐杀人犯却未能满足,不杀人就无法得到快感。
快乐杀人犯大部份小时候都有虐待小动物甚至杀害,不断升级,到最后不杀人就无法得到快感,是为快乐杀人犯的典型行为模式。故此美国有些州会重罚虐待动物的人。
一般而言,犯案越多越容易被逮捕,但因为快乐杀人连续犯袭击的都是一些素未谋面的人,与受害人的接触点──破案的关键──极少,甚至近乎没有,令到破案的难度大为增加,故此很多都没法侦破。因此,特别在美国,就发展出罪犯侧写这种方法。
杀人事件如果不见尸体是难以起诉的。虽然并不代表不能起诉,只是纵使有明确的环境证据支持,但缺乏决定性证据证明受害人已经遇害,否则不可以起诉。故此如果受害人是无家可归的人、离家出走的少女、或者妓女的话,被杀时既无人目击,尸体又被埋在山上的话,只要未找到尸体,很大机会只会被列入失踪人口,法庭不会发出搜查令,杀人事件就极容易变成完全犯罪。
吴志达,生于香港,1980年代移居美国,在当地谋杀数十人,不少家庭全家被掳走,囚禁于密室之中,迫令女士摆出性感姿势,但最终一一被杀害,现存的录像中常出现婴儿哭泣声。案件轰动美国及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