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2]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2]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2]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2]
中国共产党是按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的政党,一开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的领导工作、组织工作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规范,对于党的组织巩固、壮大,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确保党的团结坚强有力,确保党的领导能力、领导水平不断提高,从制度角度来说,必须坚持把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到党的领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实践中。
一方面,要在党的领导工作中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百年实践表明,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才能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团结凝聚全体人民努力奋斗。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工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都要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作出,而不能由个人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把握好重大问题和日常具体工作的界限,既要防止名为集体领导实为无人负责,又要防止个人专断。要落实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制度,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报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