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曾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福建设立建黎泰警备区(建宁、黎川、泰宁)。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陕甘宁边区在绥德曾设立警备司令部。1942年,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在边区设立5个警备区。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驻军机关成立警备司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战略要地设立了警备区。从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央直辖市分别设立卫戍区或警备区,为军级单位。北京设立卫戍区,天津、上海、重庆分别设立了警备区(旅大警备区是唯一特例,属于兵团级单位)。
1969年11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各省、自治区机关所在城市和重庆、鞍山、青岛、湛江等重要城市均可根据需要设立警备区机构。据此,各省、自治区机关所在城市和一些重要城市,均组建了警备区。[1]
城市警备区,同时是当地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级军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要地警备区,曾辖守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守备。[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区有兵团级、正军级和正师级三种级别。
原旅大警备区是兵团级,为了对应苏联驻军级别,该警备区由中国人民志愿军兵团部改编组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唯一一个兵团级的警备区。
天津、上海和重庆三个直辖市警备区与省级军区同级别,辖有师级单位(如直辖市下辖的区的人武部等)。[3] [7] [8]
各省(自治区)省会(首府)、沿海重要城市和驻军相对集中的城市也设立警备区(设立警备区的城市政府级别至少为地级市即设区的市以上),它们都是正师级,除执行军分区的兵役、民兵训练任务外,还担负市区内军容风纪、军车交通管理的纠察、组织指挥协调驻军参加抗险救灾的职能。[1]
建黎泰警备区(建宁、黎川、泰宁)
旅大警备区(旅顺、大连)
株洲警备区
直辖市警备区(均隶属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3][4][5][6]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
省会(首府)警备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哈尔滨警备区(隶属黑龙江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长春警备区(隶属吉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沈阳警备区(隶属辽宁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呼和浩特警备区(隶属内蒙古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乌鲁木齐警备区(隶属新疆军区)[9]
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银川警备区(隶属宁夏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西宁警备区(隶属青海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兰州警备区(隶属甘肃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西安警备区(隶属陕西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石家庄警备区(隶属河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太原警备区(隶属山西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济南警备区(隶属山东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郑州警备区(隶属河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警备区(隶属安徽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武汉警备区(隶属湖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京警备区(隶属江苏省军区)[2]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警备区(隶属浙江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南昌警备区(隶属江西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长沙警备区(隶属湖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福州警备区(隶属福建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广州警备区(隶属广东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南宁警备区(隶属广西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省海口警备区(隶属海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成都警备区(隶属四川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拉萨警备区(隶属西藏军区)[10]
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昆明警备区(隶属云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贵阳警备区(隶属贵州省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