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了邻接权的内容及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方面,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邻接权作为一项与狭义著作权不同的权利,亦有其独立性。
1.联系
(1)权利客体有联系。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又称“相关权”,其所保护的客体多与作品有关。例如,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活动即是对他人作品的表演。不过,也存在与作品无关联的情形,比如,录音录像制品对一段不属于作品的内容进行录制,仍可产生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权利性质有联系。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性质均为专有权利,并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权利与狭义著作权人享有的一些专有权利的名称相同、行为性质也相同。
(3)法律规定有联系。对于一些适用于狭义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邻接权的保护,例如权利的限制制度。
2.区别
(1)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狭义著作权的产生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邻接权的产生一方面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基于对一些尚未达到独创性要求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客体提供保护。
(2)权利主体不同。狭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而邻接权的主体除表演者外通常是社会组织。
(3)权利客体不同。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不要求其具有“独创性”。
(4)权利内容不同。狭义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邻接权中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权利。
1.表演者权的主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具体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是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即表演者依照自己对作品的解读,通过声音、动作、表情或者道具等表现作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