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市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1]
办公室
主要职责:
⑴、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大会议的组织安排,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⑵、承办局机关文件的制发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后勤服务、治安保卫和街道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等方面管
理工作。
⑶、承办文电、信访、公众举报、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公务接待等项工作。
⑷、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承办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和奖励工作;全市环保系统干部
岗位培训工作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⑸、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
⑹、推进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科
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⑵、组织市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环境保
护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
⑶、承办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⑷、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
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园区等环境保护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保护;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综合治理科
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