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包括习惯法(Common Law)、判例法(Case Law)和法理(Legal Principle)三种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
“成文法”的对称。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他们就没有成文的宪法,这种形式的优点是不需要用词准确考虑周全地制定成文法,减少了歧义的可能性,同时通过传统的惯例,在出现危机的时候也可以做出迅速的反应,具有很强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