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6世纪教会利用《圣经》中有农牧产品十分之一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鼓吹征收什一税(tithe)。
什一税是加在土地总产品上的税,并且正像农产品税一样,完全是落在消费者身上的。但是它与地租税不同,因为它能影响地租税所影响不到的土地,会提高地租税所不能改变的农产品价格。因为最劣等的土地和最上等的土地都要支付什一税,并且恰好与它们所生产的产量成比例,所以什一税是一种均等的税。如果是最末等的土地或者是不支付地租并支配谷物价格的土地能出产足够的收获量使得农场所有者的资本在小麦价格每夸特四镑时才能获得普通利润的话,那么在征收什一税以后价格就必须提高到四镑八先令才能得到和以前的价格同样的利润,因为每一夸特耕种者要付八先令给教会。如果他得不到这种利润,当他可以在另一行业中获得这种利润时,他就没有理由不放弃这一行业。 巴黎普罗万什一税谷仓
什一税与农产品税之间的惟一区别是,前者是一种可变货币税,而后者则是一种固定货币税。在生产谷物的便利条件没有增减的停滞社会中,这两种税的影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谷物价格将不变,税额便也不会变。当社会退步时,或当农业有很大改良因而使农产品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价值跌落时,什一税和持久不变的货币税相比,就会是一种较轻的税;因为如果谷物价格由四镑降低到三镑,什一税就会由八先令减低到六先令。在农业没有显著改良的进步社会中,谷物价格会上涨,什一税和持久不变的货币税相比,就会是一种较重的税;因为如果谷物由四镑上涨到五镑,同一土地的什一税就会由八先令上涨到十先令。
这种起源于公元6世纪的由教会征收的税种,尽管自开始征收以来就遭到激烈的反对,但是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纳什一税终于成为硬性规定。
虽然征收什一税是基督教教会根据圣经经文附会而提出征收的税收种类,在基督教教派统一的时代,基督教教会征收什一税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随着基督教派间分歧的扩大和基督教教派的分离,对于什一税的征收就开出现分歧,基督教和宗教改革后的三大新教都支持并实施了什一税的征收,而东正教一直未实行什一税制。
6世纪时欧洲教会法即予以确认,自8世纪以来又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
公元779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开始明确规定,缴纳什一税是每一个法兰克王国居民的义务之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而远离欧洲大陆的英格兰则到10世纪才规定必须缴纳什一税。当时征收的什一税分为大什一税(粮食)、小什一税(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税(牲畜)等,其税额往往超过纳税人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大部分负担主要由农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