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州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减排考核任务的职责。
(三)增加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六)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广州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职权和授权制订有关法规的实施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对我市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国家、省、市和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监督;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订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规划。
(三)负责全市污染总量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指导各镇(街)及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工艺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和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工作。
(五)按照防治新污染的法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统一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对全市污染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协调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七)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关于环境问题的议案(建议)、提案和批示、来电、来邮;处理人民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八)负责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督促落实我市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