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级圣品制(圣统制)中,副主教只是属司铎品而非主教品。教区主教一定要在他的教区内委任最少一名副主教。副主教在教区内会代行主教的行政权力处理教区日常事务,扮演着除教区主教外,另一位去处理教区日常事务的人的角色。副主教一定要由已晋铎品(神父)或以上品级之神职人员担任。在东仪天主教会内,相等的职位叫做“protosyncellus”。[1]
与副主教类似的身份,还有一种叫主教代表(episcopal vicar)。一位教区主教也可以为教区任命一位或多位主教代表。他们与副主教享有同样的教区首长权力,但是,它被限制于教区的特定区域,限制于特定的活动类型,限制于特定礼仪的信友,或限制于人们的某些群体。 (canon 476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在东仪天主教会中,他们被称为“Syncelli” (canon 191 of the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1]
另外根据《天主教法典》规定,当一个教区有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时,他便要同时兼任副主教(辅理主教可以以主教代表代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