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待遇政策是:
(1) 解放区来的老干部实行供给制待遇;
(2) 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
A. 没有家庭负担的实行供给制待遇;
B. 有家庭负担的实行工资制待遇;
(3) 在国家机关中留用的旧政府职员:
A. 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我政府机关工作的按其参加工作时的规定,实行供给制或实行工资待遇的,一般不再变动;
B. 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实行供给制待遇的以外,一律按国家制定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工资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