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代表的外交衔级可以为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三种。
副代表的权限由国务院决定,其中,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副代表,由国务院或者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