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建设的途径:政党政治合法性建设的途径是多方位的。虽然绩效合法性战略是后发国家政党政治建设的普遍选择,但实践表明它不是灵丹妙药,更不是唯一选择。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宪政体制建设为核心,建立广泛的政党政治合法性基础。
意识形态是政党的标志和阶级属性,在革命党时期,鲜明的意识形态是团结和凝聚人心的思想理论基础。但成为执政党或参政党以后,在意识形态上必须做必要的调整,这是政党现代性的必然要求。王长江先生认为:“为了提高执政合法性,政党不能不尽可能地争取各种分属于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的人们的支持。要得到这种支持,前提就是政党必须努力表达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但是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在利益愿望和要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会是矛盾的。这样以来,政党就必须把这些并不完全和谐的内容整合在一起,使他们变成一套大体一致的、至少不自相矛盾的东西。出现的结果就是政党的意识形态越来越带有调和、包容的性质。越是有影响力的政党,在这方面的取向越明显。”为此西方政党大都走了意识形态中间化道路。中国各政党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具有弹性和张力的意识形态,对与本党意识形态不同的思想、观念持宽容的态度。
政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但是政党一经产生就必然成为高度组织化的产物,纪律性和统一性是政党的两大要素。但是纪律和统一又必然要求服从,这就决定了政党天然要受到专制化的压力。所以米歇尔斯宣称:无论什么样的政治组织,哪怕是信奉民主意识形态的政党,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寡头政治倾向。对此,学者们提出政党的民主化的疗救之策,并在西方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所谓政党的民主化就是政党一方面要发展党内民主,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党与国家、社会的民主联系,广泛地吸引民众参与政党的活动。对我国政党政治来说,一要加强党内民主,二要积极开放党务,使得党员、社团和民众都能广泛参与到政党的活动中去,做到“党在民中”而不是“党在民外”或“党在民上”。这样不仅可以集中全党的智慧很力量,而且可以集中全民族和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提高政党民主决策的水平和科学施政的能力,同时还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进而通过政治的社会化获取更多的合法性资源。
完善民主宪政制度框架
西方议会制政党在数百年的演进和发展中,形成了间接执政、幕后执政和轮流执政的运行模式,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已被逐步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这种模式下政党始终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即便是执政党组阁的政府出了问题,民众考虑更多的是政府本身而不会完全迁怒于执政党而使之出现合法性危机。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政党手中掌握有国家权力,政党组织带有国家化、行政化的倾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模式上具有直接执政、一线执政、长期执政的特点。这样政党和国家在权力分配上就很难有明显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党的权力往往还会凌驾于国家和社会权力之上,当政府出现合法性危机时,矛盾和焦点都将集中到执政党身上。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走民主宪政的道路。通过建构宪政制度框架来规范政党、国家和公民的政治活动,使民众对政党政治合法性考量的焦点从政党本身转移到政治结构或者政治制度上去。这样就把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相对稳定的制度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效规避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