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决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通俗地说,宗教自由即指一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因此宗教自由包含了一个人不受任何不可动摇的宗教教条的束缚和影响选择自己的人生目标的自由。 宗教自由
现代的宗教自由的定义的基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宗教自由
作为一份条约性的文件它在签署国内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现代的宗教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根源在于民权与神权的分离:一个国家管理社会的总体,但它不介入每个人的信仰和政治观念,它保障每个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观的权利。
历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过不同的类似于宗教自由的概念、条约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为一个国际性的人权概念是在20世纪中产生的。最初正式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941年他在美国国会上建议联合国的成立的发言中提出了四个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后来被明确为宗教自由。而罗斯福将这个自由提高到这个地位则来自于美国《美国权利法案》和美国历史上对宗教的一贯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多神教使它们比较容易吸收和融合来自其它地区的神和仪式,因此当时的宗教冲突比较少。虽然如此,亵神罪在希腊和罗马都存在,对神表示不敬或甚至嘲弄可能被流放或处死(比如亚里士多德就以此罪名而被流放)。罗马帝国时代威胁到皇帝地位的宗教(比如犹太教和基督教不承认皇帝神的地位)受到打击和迫害。
在西欧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天主教是大多数国家的国教,持其它信仰者被看作异教徒。宗教迫害极其严重。宗教不容忍也是十字军东征的起因之一。犹太人被容忍,但经常受到迫害。
从1480年延续到1780年的迫害“女巫”恶潮,席卷欧洲300年。良家妇女一旦被诬为“女巫”,立刻被斩首示众,然后焚烧尸体,刀下冤鬼多得难以统计。这是欧洲中世纪历史以及人类文明史上黑暗的一章。天主教会将任何敢于质疑其权威的人士和团体扣上巫术、异端等名号,加以血腥杀戮,同时夺取其财产。[1]
宗教改革后在天主教和新教国家间爆发了多次宗教战争。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许帝国内的领地统治者们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宗教。他们的臣民则随其君主选择其宗教。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美国《独立宣言》影响宣布法国公民享受信仰自由。随着欧洲其它国家神权与民权的分离这个概念也渐渐在其它欧洲国家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