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成份应以土改或土改复查和民主改革时划定的为准。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结论的,应按改变的情况填写。未经组织确定改变者,个人不得自行改变。未划成份者,可按习惯填写,但应加以说明。干部、军人、职工的子女,凡是随其父母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填写,如干部、军人等。地主、富农、贫农出身的农民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则为农民。无论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其他家庭出身的干部、军人、职工的子女,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分来定。[2][3]
地主、富农出身的农民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为农民。原工商业者子女,在197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包括插队落户),其家庭出身填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1979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家庭出身填干部或工人。家庭出身可采取写实的办法。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