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能源开发利用和协调管理职责,规划重大能源项目布局职责。
2.增加农村经济动态监测职责,负责跟踪、监测、分析、评估和汇报国家相关政策在农村的执行情况。
3.增加铁路和轨道交通规划协调职责。[1]
(四)加强的职责。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能源开发和利用,规划重大能源项目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监管、资源价格管理、环境价格管理、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公益事业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能。
(五)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和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监督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1]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参与筹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编制和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拟订政府投资规划、计划,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干线铁路项目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协调职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研究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布局,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