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创建之初,部队并未建立政治委员制度,而是普遍采取党代表制度。1927年8月1日,首举武装斗争旗帜的南昌起义部队,在整编后仍然沿用国民革命军第二方面军的番号,沿袭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工作制度,各军、师健全政治部,由同级党代表兼政治部主任或另任命政治部主任;团设政治指导员。
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发动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随后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在部队各级建立共产党组织,支部建在连上,班、排建立小组,营、团建立党委,党的前敌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实行新的党代表制度,由党组织的书记任同级党代表,负责党务工作、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与军事长官共同管理和指挥部队。
1928年,红四军制定了《红军第四军党代表工作大纲》,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权力和职责,指出党代表是代表党在军队中工作,一切行动和言论均需站在党的观点上去施行党的主义政策。5月25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军事工作大纲》提出,“红军应由苏维埃派政治委员监督军官,并负责进行政治工作。政治委员应即为党的代表,最好由工农分子充任,能了解军事的更好。”同年6月,中共中央在致朱德、毛泽东并前委的信中指出,“在政治上设政治部,取消党代表,实行士兵的政治训练”。[3]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委员制度始于1929年古田会议,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成功地对红军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建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这是继三湾改编支部建在连上的重大改革后的又一次突破,其标志性成果就是在红四军建立了政治委员制度。例如红一方面军总司令朱德、总政委毛泽东和129师刘伯承师长、邓小平政委就是军事主官和政治主官的典范。解放军培养政治工作干部的最高学府是政治学院(已并入国防大学)。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明确了政治委员的职责、作用,规定了政治委员与党内工作关系。为推行政治委员制,中革军委专门下发《军事工作报告讨论大纲》,对政治委员与党代表的区别、政治委员的作用与意义、政治委员的系统与成分等问题展开讨论。之后,各地红军将党代表改称为政治委员。自此,政治委员制度在红军部队中正式确立下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