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则》共六节和2个附录,25条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第一节,简介;第二节,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第三节,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第四节,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第五节,监管者的正规权力;第六节,跨国银行业;附录一,有关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录二,存款保护。《核心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发照和结构、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监管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做出规定。并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 相关图片
《核心原则》和《1988年资本协议》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核心原则》是继《巴塞尔资本协议》后国际上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又一纲领性和指导性文献。《核心原则》作为国际上有效银行监管的通行标准,不仅为评价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供了评判准绳,也为各国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提供了评估方法;不仅为十国集团所遵循,也陆续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导准则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3. 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之间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门出台的核心原则旨在解决部门之间不同的重要风险点和监管任务。因此,原则之间的差异将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