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诉讼中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其二,法院通过裁判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其三,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协调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关系,促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等,民事判决是最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
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审理与判决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判决实际上就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作出终结审理案件的审判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案件的判决。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诉讼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