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intering and pelletizing of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GB28662-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的规
定,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 实施与监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