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律由“礼”(礼仪规范)与“律”(法律条文)复合构成,指代古代社会治理中礼制与刑律相结合的制度体系。该概念贯穿汉代至清代的法律实践,既是道德教化的依据,也是刑事处罚的基准[1] 。
汉代潘勗在《册魏公九锡文》中提出“经纬礼律,为民规仪”,将礼法刑律视为构筑社会秩序的基础框架;晋代葛洪《抱朴子·仁明》记载“制礼律以肃风教”,表明礼律具有整顿社会风化的功能;宋代苏辙《代张公安道乞致仕表》通过“敢缘礼律之旧”的表述,反映礼律作为政治规范的延续性[1] 。
《大清律例》继承“六部”分类体例,单设“礼律”篇系统规制违礼行为。其中对涉及皇室尊严、祭祀仪典等核心礼仪的违法行为设定严苛刑罚,例如:
将严重违礼行为列入“十恶”条款
对僭越服饰等级者施以杖刑
明确祭祀违制行为的量刑标准该立法模式形成“以礼入律—违礼即违法”的治理逻辑,实现礼典教化与律典威慑的功能互补。
南朝《南史·梁纪》提出“礼律兼修,刑德备举”的治国理念,强调礼律与刑德并重的治理思想;清代《清史稿·礼志》评价“经纬礼律,尤见本原”,凸显其在典章制度中的基础地位。这些文献记载证实,礼律作为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具体载体,持续影响着传统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