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1] ,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情形[2]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 。
年限折算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至一年按一年计
不足六个月支付半月工资
工资计算规则
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
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
截至2025年,对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2] :
按三倍数额为基数支付
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备注:公司倒闭时仍需按上述标准执行,工作未满12个月者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