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在国指经双边协定接纳外国外交人员常驻的主权国家,具有明确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的建立需以驻在国同意为前提。这种法律地位使其在外交特权授予、使馆馆舍保护等方面承担国际责任[4] [5] 。
驻在国需履行的核心义务包括:
为大使级外交代表安排国书递交仪式,新任大使需向驻在国元首递交国书副本后方可正式履职[2][3]
保障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通信自由,依据公约规定给予刑事管辖豁免权[3][5]
在外交人员离任时组织官方饯行活动,包括领导人会见、授勋等礼仪程序[2][3]
对违反驻在国法律的外交代表,可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离境[3][5]
根据2021年央视国际的解析,驻在国与派遣国通过建交文书确定外交代表等级[3] :
大使级:由国家元首互派,享有最高礼遇和完全外交特权[2][3]
公使级:礼宾排序次于大使但特权相同[2][3]
代办级:由外交部长互派,仅处理基本外交事务[2][3]
驻在国需通过外交部与外交团保持制度性互动[4] :
外交团团长负责就礼仪事项与驻在国交涉,如优先权争议、节庆活动安排等
驻在国在外交团活动中需遵循"在先权规则",即按国书递交时间确定同级代表序列
对特殊外交传统保持灵活性,如在天主教国家默认教廷使节为外交团团长[4]
依据2007年外交部文件记载,驻在国可因以下情形终止外交代表职务[5] :
派遣国正式通知召回外交代表[2][3][5]
外交代表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驻在国与派遣国断绝外交关系[2][3][5]
外交代表主动辞职且获两国批准
在2021年11月中立两国关系降级事件中,驻在国通过调整外交代表等级(降为代办级)体现了该机制的实际应用[3] 。此类调整需双方协商并更新建交文书,同时涉及驻在国对外交馆舍管辖权变更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