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此前十多年民国刑事立法实践演变过程的持续,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二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它分为两编,共48章、387条,其编次、章次、章名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差异不大。只是删除了分则第1章“侵犯大总统罪”,其后各章依次递改。同时,原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为第17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原第19章“妨害商务罪”,改为第18章“妨害农工商罪”。在内容上,28年刑法也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规定,其中,后者参酌各国新法例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也大多成为了正式条款。
但其实施不久,国民政府就开始了又一次刑法修订工作。随着《中华民国民法》于1931年的全面实施,刑法中若干内容更暴露出了缺陷,如体现传统重男轻女的宗族亲属制,与民法所规定的血亲与姻亲制存在矛盾等。经过一系列讨论和审议之后,新刑法终于被立法机关通过,并于1935年元旦获得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民国最后一部刑法,也是推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刑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