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中卫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挂新闻出版局牌子),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一)将原文化体育局、广播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二)取消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责。
(四)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七)加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改革;规划指导、组织文体广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市群众文化体育事业。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培养文艺、竞技体育后备力量,推动各门类艺术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协调组织大型、重要文体活动,指导市直各部门、单位、镇乡、社区的文化体育工作;负责体育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等级运动员的申报和审批。
(三)
(五)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并指导管理全市文化、体育、广电产业(市场);审查外省(区)、市、县文艺团体在本市的演出事宜;监督全市文体广电产业和文体广电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文体广电行政执法。指导、监督、促进全市新闻出版和印刷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负责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指导监督经营活动。
(七)指导和协调全市群众体育、社会体育、民族体育、学校体育事业;依法对体育市场、体育产业及经营活动进行宏观管理。
(八)开展培养竞技体育专业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竞赛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团参加国际、国内和重大体育赛事;承办国家和自治区体育部门委托举办的体育运动会和体育赛事;负责市级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组织和单项竞赛的组织管理;审批各竞赛项目全市最高记录,申报自治区级记录。
(九)承担对全市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监督检查的责任。审核、报批先进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二级批发单位;对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负责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十)承担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审核和报批全市有线电视播出前端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全市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的建立和撤销;管理和审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和审批全市电影放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