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指具有固定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主权的政治单位。在国际法将主权国家定义为一个非物质的法律实体,依据国际法而对确定的领土拥有主权,并以一个法定的政权机构为代表行使主权,主权可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主权概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国哲学家让·布丹的作品中,对于布丹来说,主权是“属于共和国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主权不在个人,而在国家,因此主权是永久性的。主权是“主权者的独特特征,主权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屈服于他人的命令,因为只有主权者才能为隶属者制定法律,废除已经制定的法律,以及修改过时的法律。”
1.永久的人口
2.固定的领土
3.有效的政府
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此定义依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三十年战争给欧洲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各国为寻求和平共处之道,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接受了主权的概念。几乎所有的小国都在条约上签字获得了主权。正式成为了主权国家。教会力量被削弱。领土国家的概念被接受国家可以自己确定各国的宗教和国内政治,不受外部压力的限制,和约还引入了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条例。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各国建立起自己的武装部队,国家主权得到确认和巩固。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当地时间2023年9月25日,美国总统拜登宣布,美国承认纽埃和库克群岛为主权独立国家,并将在两国之间建立外交关系。[6]
世界上共有197个主权国家,包括193个联合国会员国、2个联合国观察员国(梵蒂冈、巴勒斯坦)和2个未加入联合国(纽埃、库克群岛)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