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副业是农民家庭成员从事的为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服务的附属生产。广义的家庭副业范围很广,包括运输、采集(如野生药材、野果等)、捕捞、狩猎、农副产品加工(如碾米、磨面、轧花、榨油、酿酒、造醋、制糖等)、手工业(如烧砖、烧石灰、缝纫、刺绣、造纸、农具制造、修理业、编织等)以及其他不属于农业的附属性生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述副业的许多内容已列入中国乡镇企业范畴。现家庭副业仅指采集、狩猎、零散的缝纫、刺绣、编织等手工业。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对于充分利用乡村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及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市场商品供应,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在探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渊源时,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承包是对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扬弃。无疑,这样的评述是实事求是的。然而,这类论述过多地强调人民公社时期的“包产到户”与家庭承包之间的联系,却忽略了人民公社其他领域中的制度因素在家庭承包形成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自留地为核心的家庭副业,是人民公社时期其所有权相对完整而稳定的一项制度。它不仅为改善社员生活、活跃城乡市场发挥了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还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副业,是指公社社员利用集体劳动之外的闲暇和其家庭中不参加集体生产的半劳力、辅助劳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就我国大多数地区而言,是指社员的自留地、家庭饲养和其他手工业的经营。
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早在初级社时期就出现了。1955年11月9日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社员的权利一条中,明确规定:社员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自留地每人拥有的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随着1956年农业集体化的实现,经营家庭副业作为社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又被写入当年6月30日正式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其内容与初级社的规定基本相同。
次年6月25日,一届人大第76次常委会通过对高级社示范章程有关社员自留地数量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社员除种蔬菜的自留地外,还可拥有一块用于种猪饲料的自留地。两者相加,“合计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10%”。这样,社员自留地的面积不仅增加了一倍,而且家庭饲养也作为家庭副业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被固定下来。
公社化初期,家庭副业作为私有制的残余而被列入了消除的对象。在《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叭在著名的《喳蚜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中,对家庭副业的处置就更明确和具体,它规定:“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z产梦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在愈公就愈纯,越纯就越接近“共产主义”的思维定势下,留下的小家畜也难逃一劫。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社员家庭副业实际上是被完全取消了。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人民公社成立之初,“10.0公顷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还收了一部分农户的箱子、柜等物。群众害怕共产风,一些户的鸡、鸭先后杀光、吃光。”应当说,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其普遍的。社员的生活资料都难保证,逞论家庭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