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16]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机构
1951年
1951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这次机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内容。到1953年底,政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42个。[16] 1954年国务院组织机构
1954年
1954年,随着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确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从当年底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精简。以后,随依法成立的国务院开始增设机构,到1956年,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16]
1958年
1958年,撤销合并了国家建设委员会等10多个单位。经过调整,国务院部委减少8个,直属机构减少5个。到同年底,国务院设68个工作部门。1959年,国务院工作部门又作了进一步调整和撤并,到同年底,国务院设39个部委,2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总数达60个,比1956年减少21个。[16] 1959年国务院组织机构
1960年至1964年
1960年到1964年,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进行了建国后的第三次较大机构改革。一是先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两次比较集中的干部精简运动。二是中央收回五十年代后期下放给地方的权力并恢复被撤销的机构,到1965年底,国务院的机构数达到79个,为建国后的第二次高峰。[16] 1965年国务院组织机构
1966年至1975年
1966~1975年:“文革”中,政府机构发生非正常的大变动。1970年,国务院的79个部门撤销合并为32个,其中13个还由部队管理,达到建国以来中央政府机构数的最低点。1975年,邓小平主持国务院工作,并对各领域进行整顿,与之相适应,国务院工作部门恢复到52个。[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