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市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核事项。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城市市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将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城镇减排、城镇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房产发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泰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河道、园林绿化、广场、城市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候车亭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

(四)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处罚。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勘察设计、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活动;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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