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贫困村的主要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产粮、农民人均住房面积、未解决饮水困难人口、人均农村用电量、自然村(屯)通公路率、适龄儿童入学率、医疗卫生条件、广播电视覆盖率、贫困人口数量以及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兼顾石山面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县(乡)、边境县(市)、库区移民等综合指标。
按照县级扶贫办制定脱贫计划、村申请、乡镇自评、县级审核公示、市审定、县级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村认定脱贫。
(一)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县级扶贫办根据全区贫困村脱贫摘帽计划,采取倒逼的方式制定贫困村年度脱贫计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对列入年度脱贫计划的贫困村进行重点扶持。
(二)村申请。对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村脱贫标准,每年底由贫困村提出脱贫申请,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中申请意见。
(三)乡镇自评。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对列入年度脱贫计划的贫困村逐项指标进行脱贫自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和自评意见,形成脱贫报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县级审核公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照贫困村脱贫标准,入村逐项调查核实无误后,在拟脱贫村的村委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形成贫困村脱贫报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市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逐项核实,审定脱贫村,形成贫困村脱贫报告,连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县在脱贫村的村委进行公告。
[2]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十一有一低于”执行。“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有1—3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2—5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
(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有基本医疗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