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在一定范围内边民或企业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边民或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有两种形式:一是边境小额贸易。指边境地区的外贸公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贸易机构或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贸易。二是边民互市贸易。它是基于边民个人之间买卖行为的一种贸易方式,两国双方边境居民在规定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过规定的金额,买卖准许交换的商品。
我国边境贸易的特点是边贸企业规模小,容量小,合同数量小,市场窄;地域分散、国别分散。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省、自治区有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分别与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朝鲜、蒙古等国边境地区开展贸易活动;从个体户到国有贸易公司都参与做边贸,贸易方式从最原始的易货贸易到最现代化的无纸贸易都存在。 边境贸易
边境贸易根据中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中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 边境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领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年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除边境贸易以外,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产品,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进口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