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选举活动古已有之,但现代的选举制度与欧洲中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有关。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出现过等级(三级)代表会议,除贵族和僧侣参加外,一部分城镇自由民(市民)也被邀与会。英国自13世纪开始,每个市镇选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参加等级会议。推选自由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建立议会、人民主权等政治口号。资产阶级在建立代议机关的同时,也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现代国家一般都实行民主共和制,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已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