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机构以信托方式吸收的存款。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个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的利率由两部分组成:
(1)约定的保本保值利率。这部分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托部门照章支付;
(2)分红。这是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各单位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于会计年度决算后支付。
信托存款两项利息的总和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利益。 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一般分为两大类: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约信托存款。每一类又分为若干种,如劳保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 托、个人特约信托、遗嘱信托、监护信托、抚恤信托等。
委托单位把可以自主运用的资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运用,以获取相应信托收益的业务。其对象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留的节余资金、财政预算外的节余资金以及保险收益节余资金等。其特点是:委托人一般不指定资金的具体对象或项目,而由金融信托部门自选用款对象;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金融信托部门要确保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存款人指定投资范围或对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托公司除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外,其损益责任由存款人自负的信托存款。
是信托人以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存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由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代为营运。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利用该项资金所得的收益扣除一定的信托费用外,全数归信托人享有。
外汇信托存款包括境内外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境外外汇信托存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一、存款主体不同。根据1986年4月26日起实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进行信托存款的部门只能是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单位及各种学会和基金会;而进行一般存款时,则无此种限制,即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
二、资金来源不同。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既不是社会生产和流通资金中暂时闲置的部分,也不是国家预算内资金,而是存在于生产流通环节之外,可由其自主支配的一部分社会闲置或机动资金。具体而言是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其共同点是游离于生产和流通环节之外及非经营性,而一般存款资金来源则比它要宽泛得多。 三、经营机构业务范围不同。信托存款既可以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也可以在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而一般存款只能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信托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