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1]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2021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2]
2021年9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一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审计法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3]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审计法。[4]
新法主要作出五方面修改。 一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二是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是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本次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 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四是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五是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本次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00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二次修正。[4]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