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的IPO“询价发行”制度,是企业发起人股东与承销机构向股票市场投资者询问认同本企业股份的价格并且投资者愿意同价同股来入股组建股份制社会公众公司的发行方式。“询价”的本质是先“询”企业发起股东自己股份的“价值多少”,后“询”愿意以此价格入股的投资者“认购多少股”。而之所以主要向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是因为他们拥有市场中的主要资金实力和专业的投资研究力量。所以国际上IPO新股发行市场化询价发行,体现的是发起人股东与承销机构对市场投资者的尊重与敬畏,是对市场投资者最恭敬的征询,以便获得最佳的、最体现本企业价值的股票市场价格[1] 。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2]
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在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在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1)注意: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